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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第79条、第83条),这就是所谓的单轨体制。该体制的主要优点是,既能发挥劳动部门熟悉的劳动法规的优势,又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能有效地发挥其整体效应。

  这种体制实施以来,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形式多样化、主体复杂化、分配多元化、运行法制化的格局,原有的争议处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已不断暴露出其弊端和不足。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迫在眉睫。笔者在分析现行体制弊端的基础上,就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构想和探析,分析了其可行性,以期抛砖引玉。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不调解,直接申请仲裁,所以对企业调解本文不作过多论述。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及存在的问题

  1.解决争议的周期长、成本高。

  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发生争议变更或追加赔偿义务主体,此时法院执行机构能否直接裁定变更主体。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致。

  根据现行的规定,凡是仲裁委员会没有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按照《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必须申请仲裁,否则,因超过时效,法律不予保护。然而,在用人单位拖欠一、二个月工资或加班费的情况下,劳务人特别是临时工为保住工作,往往不敢"声张"。60天的时间很快过去了,本应得到的劳动报酬结果是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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