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虽然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但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比显失公正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标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变更。
3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1)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停业、转行或解散的;
(4)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3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本意见第3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直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争议进行处理。
八、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3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卡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35.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37.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38.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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