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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前未获急救 北京第五福利院被诉
www.110.com 2010-08-11 17:26

  老人死前未获急救,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赔偿纠纷案。

  原告钱先生诉称,其被监护人钱某,女,75岁。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7月22日,钱某进住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10层7室包间,每月床位费2400元;2003年7月23日至2003年8月9日,进住11层2室单人间,每月床位1800元。按照《入住服务合同》,除缴纳紧急医疗备用金及床位押金13200元外,累计共缴纳床位费24440元。2003年8月10日早7时,服务员发现钱某作脱内衣状,僵死在11层2室单人间床前的地上,当时房内洗浴间的灯还亮着。经朝阳区公安局勘察,认定钱某非他杀和自杀,系死于疾病。

  2003年7月11日,福利院医务室医师曾诊断钱某患有高血压病,并知道高血压病可能引起“心源性猝死”。在此情况下,福利院没有告知钱某和她的监护人其不宜再继续住在单人房间内或采取其他措施,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师必须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责任。另根据甲方(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乙方(钱某)及丙方(钱某的监护人钱先生)三方签订的入住服务合同的约定:甲方为入住的乙方建立值班制度;当乙方入住期间患病危重、紧急时,由甲方报120急救中心急救,并及时通知丙方。原告认为,福利院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未能采取紧急措施,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侵权补偿金8000元。

  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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