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灾害预警
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通过电话、广播、短信等通讯手段及时传向受影响的村递灾害预警信息。
8、信息报送
8.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由镇民政办负责,将村提供的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同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并将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向市民政局上报,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可越级向市救灾领导小组上报。
8.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政府。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镇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
9、应急响应
由镇自然灾害指挥中心总指挥根据启动条件对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镇灾害指挥中心全面负责本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根据市救灾领导小组和市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要求,实施统一指挥,给予协调支援。
应对严重灾害(Ⅰ级)时,由镇自然灾害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立即上报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发生较重灾害(Ⅱ级)、一般灾害(Ⅲ级)时,由镇自然灾害指挥中心决定进入响应程序。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镇干部根据预案安排,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协助村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由镇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
镇的主要应急反应措施是: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相关村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救灾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视情宣布启动本预案。
(2)指定人员,落实值班制度,向上级有关部门了解水情、汛情和其他灾情动态,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组织带领灾民撤离危险地带,将灾民转移到集中安置点,及时开放本镇避灾场所。
(4)掌握灾情动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
(5)镇民政办确定专人负责按时向市民政局上报灾情动态及救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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