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联合会)制定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的基本原则开展灾害救助工作,致力于减轻易受损害群体的痛苦。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在防灾减灾、灾害紧急救助及灾后重建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灾区的灾情及需求,强调在第一时间向受灾中的易受损害群体实施无偿救助。
第五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是政府救灾工作的补充。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 红十字会的灾害救助工作应与人道主义传播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成为当地政府救灾协调机制的组成部分,并明确红十字会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级红十字会一般不受理越级上报的救助申请,不越级下达工作指令。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必须建立健全救灾组织机构,配备或明确专人负责灾害救助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灾情考察,对灾情和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二)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计划;
(三)募集、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
(四)动员、组织并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五)协助政府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协助政府进行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七)参与受灾严重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提供心理救援;
(八)开展社区备灾以及防灾避险、疫病防治等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九)参与国际人道主义灾害救助工作。
第四章 灾害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应建立并完善灾害信息网络和报告制度。灾情严重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上报灾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首期灾情报告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灾害信息应包括灾情报告、救助需求和当地救助情况。灾情报告要与当地政府的灾情统计核实并附有媒体报道或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灾情报告应分类、分期、及时上报。数字统计应随灾情发展累计上报,为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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