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暴雪、地震、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病虫害、动物疫情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一、预警与预报
(一)预警与预报机构
主要由县民政、气象、水务、地震、国土、农委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分设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员,形成县、乡(镇)、村(屯)三级预警预报网络。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友谊气象站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提供干旱、汛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提供地震灾害预警信息,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收集各类自然灾害信息,并及时上报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和县政府。
2、各乡、镇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二、应急救助工作程序
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做出反应,积极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灾区,同时要及时上报灾害救助信息,为指挥抗灾救援提供可靠依据,维护社会稳定。
(一)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按速报制度要求的内容和程序在2个小时内上报自然灾害有关情况。乡(镇)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发生自然灾害隐患时,都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自然灾害等级做出判断并及时反馈给应急指挥机构。
(二)灾情确认分级。
按照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我县自然灾害分为4级:
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因灾死亡2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因灾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或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或倒塌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下,或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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