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励就业
主要是通过失业保险待遇与再就业挂钩的办法,激励失业者尽快就业。主要做法为:
1.拉大保险待遇的差距。即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越短给付越高。如阿根廷规定失业4个月以内,均可获100%相当原工资收入的失业保险给付,而失业期超过4个月便逐月降低给付,直至60%。
2.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即在法定享受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内,因提前找到工作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如日本只要在给付期还剩一半以上的时间内找到持续1年以上的工作,便可领取30~120天相当失业保险给付的就业补助。
3.愿意从事低下工作给予工资补贴。不少欧洲国家为促进就业,对于愿意从事比自己能力低下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4.增加保险给付条件。原资格条件中并未规定,但为促进再就业,如加拿大等国就在保险给付上增加了个人必须提交再就业计划的条件,保险机构还帮助监督其实施。
(二)抑制解雇
如何通过失业保险机制,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是许多国家失业保险制度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由于此举能减少失业,从而既减轻了失业保险负担,同时也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颇有建树。
1.日本。日本的失业保险机构主要从稳定就业出发,采取了资助某些企业的做法。例如,资助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生产规模的企业,力争不裁员而内部消化;资助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避免这些就业弱者失业;资助一些条件差的企业,帮助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
2.韩国。韩国的失业保险机构,也实行了类似措施。例如,对那些虽面临困难但不解雇劳动者的企业,提供这些劳动者停产工资的1/2资助;对企业内部为职工转岗培训所需设施,提供长期低利贷款等,使转岗职工能在企业内部实现重新就业;对雇用55岁以上劳动者占所有劳动者比例达6%以上的企业,支付每人每年36万韩元的雇用补贴。英国对雇用25岁以上的失业者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周750镑的培训补贴。芬兰为鼓励中小企业多雇用失业人员对雇用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实行减税4%的优惠政策。
(三)支持培训
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途径。目前,以培训促进就业已取得了良好效果。他们在支持培训方面的做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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