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按本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予以补贴(其中部分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七)参保单位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高于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八)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由参保单位提取、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机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经常性支出—社会行政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社会行政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三)企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60%,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40%。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或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依法终止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为已退休退职人员留足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按照不低于银行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由参保单位按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体人员按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协缴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50%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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