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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工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和劳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社会保险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大力加强社会保险工作,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的职工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改制、破产重组后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2、凡从事有收入劳动的中断缴费的各类人员,必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含续保)的,凡涉及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缴。

  3、参保扩面的重点是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各类宾馆、饭店、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性用工。

  4、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扩面征缴工作,逐步推行“银税联网,税保挂钩”的参保缴费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除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外,社保机构可按其未参保人数及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失业保险费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下同)从其账户中托收,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对不及时缴纳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将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社保部门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利息,直接从其账户中托收,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6、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列入财政统发工资和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其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均由财政或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其他事业单位按照现行办法缴费。尚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一律从1999年1月1日起补缴。

  (二)城镇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往前补缴8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仍未满15年的,可延期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延长期内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 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的企业养老保险统一按自然年度作为缴费周期和结算周期,其企业正常缴费费率按市本级确定的费率执行,其他各种参保对象的缴费费率统一按衢政发〔2001〕137号文件规定执行。柯城区、衢江区的养老金计发替代指数3年内逐步与市本级统一。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政策从2003年起与市本级统一。从2003年开始,衢江区和柯城区不再单独制定并发布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四)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机制。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改制、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清算工作,同时做好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提取5%以及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调剂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风险资金等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研究探索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和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半年内实现与社保机构的电脑联网,直接与社保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减轻患者垫付医疗费的困难。同时,健全医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办法,对恶意侵占医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坚决堵住管理上的漏洞。

  (六)加快药品作价机制和流通体制改革步伐。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凡是进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1000多种药品,必须招标采购。并逐步规范药品招投标制度,在中标价基础上,由物价部门核定最高零售限价,坚决压缩不合理的扣率,确保抑制药价“虚高”,切实让老百姓得到实惠。

  二、依法规范劳动管理

  (七)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劳动力,应在人才、劳务市场公开招聘,不得进行场外交易。禁止使用童工和以招用人员为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以及人员招用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发布招用人员广告,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发布。

  (九)从事技术性或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十)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劳动。

  (十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力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向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统一文本),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要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十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按有关规定享受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项待遇。

  (十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十六)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电视台、电台、报社每年分别免费提供不少于3小时、5小时、5个版面宣传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工作。

  (十八)进一步加强人劳、财政(地税)、工商等部门的分工协作。劳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适合本地的社会保险政策,指导社会保险业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年检,核定缴费工资和应缴社会保险费,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个人账户的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的扩面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催收及情况反馈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管好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及时拨付社保各项应付资金,并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社保基金收支平衡提供财政保障;工商部门负责配合社保年检及注册开业1年以上企业的扩面参保工作。

  (十九)建立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目标责任制。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建立乡镇、社区就业指导站,并对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本地社会稳定负总责。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内部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工作,对本系统内的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研究。

  (二十)各级政府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乡镇、社区就业指导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宣传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一)各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的监督检查,完善年检制度,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劳动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除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工商部门取消其信用等级的评比资格,金融部门取消其评比信用等级资格和贷款支持,财政部门取消其税收减免和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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