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养老保险法》的起草与中国社会法的逐步精细化。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成例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各项社会安全制度的社会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全国人大从上世纪末在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就明确提出了社会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德国《社会法典》现已制定、编纂至第10卷,其中一卷为国民年金(养老保险)卷。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同样须从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出发,尤其应从关系全局的养老保险制度立法入手。
养老保险立法的路径如何?是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法》 [12],还是起草《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十年未出台的历史表明,在各项社会保险项目内容、体系、原理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 起草《社会保险法》的难度可以想见,因此笔者倾向认为起草后者更为妥帖。
《养老保险法》应规定哪些法律规范,其体系如何架构?这一问题须从以下具体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入手进行分析:(1)《养老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该法在什么地域(地)发生法律效力,对哪些社会关系主体(人)发生法律效力,该法从何时(时间)生效。其中对社会关系主体的规制最为复杂,因其涉及众多的社会关系主体,既有公力机构,又有私力组织和个人。(2)基本术语。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费基和费率、个人帐户、受益人、退休、待遇请求权、保险费请求权等基本概念需要在法律总则部分进行诠释。(3)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缴费基数、费率、缴费义务人、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征缴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等。(4)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及其标准,退休法定年龄及病退条件、养老金的申请与支付、个人帐户的跨地区转移及继承、养老金调整。(5)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局。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管理有些地方政事合一,有的政事略有分开,名称上五花八门,有的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有的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而在基层或地市一级则为养老保险处。《养老保险法》必须确立养老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6)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要规定监管机构,也要规定被监管对象,还要规定监管的程序。(7)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包括养老金纠纷及其处理,养老保险缴费纠纷及其处理等。
在《养老保险法》规定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再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专门立法。由此形成相对完整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3.法律的科学性——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理性。法律何以理性?笔者认为,法律制度构建者的理性是问题的关键,立法者是走行政机构立法路线、专家立法路线、还是走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路线是法律能否理性的重要环节。《养老保险法》涉及面广、专业问题复杂,有些问题属于经济领域的专家、财务或金融领域的专家所能企及的,而有的领域则需要法律专家进行制度架构,此外,广大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在现实生活中的际遇更能反映法律制度是否理性。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文化传统、积淀深厚的官本位理念,在已经颁布的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是:关门立法,立法者将立法本身作为权力重构的契机,立法的宗旨从本部门出发,全然不顾社会信息的回馈;甚至立法过程本身亦甚为机密,深怕老百姓知情。
- 上一篇:对过渡时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 下一篇:必须建立综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相关文章
- ·养老保险制度难达共识
-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 ·智利私营养老保险制度剖析
-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
-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 ·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如何营理个人帐户?
- ·辽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 新老办法5年过渡
-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FDC层次向NDC层次转换
-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
-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怎样的?
-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不同类型人员的基本养老
- ·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的政府职责
- ·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
-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解读养老保险制度
- ·什么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 ·深圳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 ·劳动保障部要求抓住机遇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 ·西藏出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