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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3)
www.110.com 2010-08-12 16:46

  以下两个数据的对比可以说明这个事实,据英国的皮尔森委员会( Pearson Commission) 估计,将1 美元转化为受害人的赔偿金,通过侵权行为法要花费85 美分,而通过社会保险计划只需要不到10 美分。(4)因此,以工伤保险完全取代侵权损害赔偿来解决所有因工伤引起的赔偿问题的做法,将大大地减少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然而,免除模式仍存在很多缺陷,以致遭受广泛的批评和质疑。其缺陷主要表现在: (1) 它剥夺了受害雇员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对受害雇员利益的保障不利。这是免除模式最重大的缺陷,也是理论界提出批评的主要理由。由于现代工伤保险以保障雇员的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宗旨,赔偿数额通常低于侵权损害赔偿。在这种“以保险保护取代侵权责任”的模式下, 受害雇员得到的保险给付,通常低于依侵权行为法所请求的损害赔偿,尤其是对非财产上损害的抚慰金,受害雇员不得请求。虽然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在计算工伤保险给付时,采用所谓的“抽象损害计算原则”( Grundsatz der abst rakten Schadensberechnung) ,劳工实际所得之数额,较诸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总体上并无显著减少, (5)但于个案分析,尤其是在受害雇员得依侵权法请求人身伤害非财产损害之抚慰金时,工伤保险给付则明显偏低。由于这一模式剥夺了受害雇员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传统侵权法的支持者痛惜这种取代导致对人身价值的贬值。(2) 这种模式功能单一,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制裁和预防。由于雇主对工伤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保险金,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考虑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应受到道德上的评价,从而丧失了制裁的功能;同时,雇主承担的工伤责任(支付保险金) 与其在预防工伤事故方面是否有积极作为无关,使其丧失了一般的预防功能“, 将不可避免地招致事故的进一步上升”。(6)因此,这种模式只具备损害填补和分散损失功能,而无法充分地维持对加害行为的制裁和事故预防功能。

  (三) 相加(cumulation) 模式

  相加模式系指允许受害雇员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double recovery) .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甚少,最具典型意义的是英国。依该国1948 年实施的国民保险法,受害雇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请领五年内伤害及残废给付的50 %.此项规定乃是基于英国工会对政府施加强大压力而制定的,而其主要理由是劳工本身须负担几近半数之保险费。(7)

  这种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最大的优越性体现在对受害职工极为有利,即雇员因工伤事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赔偿的双重救济,尤其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均偏低的情形下,对受害雇员权益的保障极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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