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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5)
www.110.com 2010-08-12 16:42

  四、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主任 姜俊禄: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竞合

  劳动部: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只要交纳了保险费,不必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如果衣民事赔偿额更多,则劳动者少追索差额。

  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要相差2-3倍,如不许劳动者追索补充赔偿,劳动法即不必从民法中独立出来。不同意王全兴的劳动法是民法特别法的观点。现在劳动法乃民法特别法只是一种现实。

  1、企业在设施完备,无过错下发生的劳动事故

  2、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设施而导致的工伤事故

  立法并未划分这两种情况,我认为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其安全生产义务作为区别用人单位是否须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否则对劳动者无特殊保护,分离何益。

  来自第三方不法侵害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的发生,如交通事故,现采用项目重叠抵扣方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要与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共同项目抵扣,即不能双重受益。

  我认为可能应有一种新的原则"民社分开",劳动者应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在社会保险中禁止双重赔偿是很奇怪的。

  讨论和自由发言:

  五、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卢上需:

  1、工伤赔偿的权利何来?——由合同之约还是法律规定?因为法律不保护的权利无救济。

  2、伤保险责任的性质?

  3、工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企业?政府?

  4、工伤赔偿实现的途径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无责任补偿。用"责任"而不用"过错",在于"过错"是一种行为人主观态度。而事故发生时,劳动者可能内心并无过错。

  2、以强制保险为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立法目的并非限于保护劳动者。我认为应立足于保护社会劳动资源。这是政府应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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