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7月1日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除在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形式不予变更。参保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正常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中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可以清退给本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之终止;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与调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少缴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定点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处重大欺诈案件,奖励举报人,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及时立案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查实违规、违法金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300元,最高1万元,举报奖励等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 上一篇: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下一篇: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暂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卫生所管理
-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
-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
- ·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