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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3)
www.110.com 2010-07-26 15:04

  5.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

  (1)关于申请人及其GMP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

  (2)认证要求已有明确说明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人;

  (3)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认证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5)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6)保存了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3 审核策划

  认证机构应根据乳品企业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5.3.1组成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GMP认证审核的能力。初次认证及跟踪监督审核,审核组应至少由两名审核员组成,且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相应类别产品专业审核员。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5.3.2编制审核计划。审核组应编制审核计划,并提前与受审核方就审核计划进行沟通,商定审核日期。

  5.3.3审核时间。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核时间不应低于本规则附件1要求。

  5.3.4审核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场所。当受审核方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3.5必要时,为了解受审核方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可安排进行初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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