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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7)
www.110.com 2010-07-26 15:04

  (4)在证书有效期内,抽检应涵盖证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抽样方法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5.7.5.3检验机构要求

  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并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获得认可机构的实验室认可。

  5.7.6 跟踪监督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跟踪监督结果,对获证乳制品企业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5.7.7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乳品企业GMP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与获证乳品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获证乳品企业以下信息:

  (1)有关产品、工艺、环境、组织机构变化的信息;(2)生鲜乳、原料乳粉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3)消费者投诉的信息;(4)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5)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6)在主管部门检查或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关信息;(7)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8)其他重要信息。

  5.7.8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跟踪监督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

  5.8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认证周期内的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5.9 认证范围的变更

  5.9.1获证乳品企业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9.2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乳品企业的申请,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做出相应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乳品企业的监督审核一起进行。

  5.9.3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必要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5.10 认证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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