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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8)
www.110.com 2010-07-26 15:04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乳品企业,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乳品企业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乳品企业证书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6. 认证证书

  6.1 GM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认证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2)企业名称、地址;(3)证书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等信息);(4)认证依据;(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6)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乳品企业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6.2.1认证证书的暂停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1)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3)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跟踪监督的;

  (6)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要求通报信息的;

  (7)获证乳品企业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对于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认证机构6个月内不应受理该企业同一认证范围GMP认证的申请。

  (1)跟踪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乳品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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