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养的孩子今年都20岁了,还没解决户口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在市民政部门的办公室里,遇上了一位前来咨询孩子户口问题的市民。据相关人士介绍,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的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集中处理公民私自收养问题主要涉及两大类对象。第一大类,是1999年4月1日《》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大类是在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私自收养子女的,按不同对象区别办理。其中,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其私自收养的弃婴和儿童,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如果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单身男性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不过,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再次提请市民注意,今后,捡拾弃婴者应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私自收养或者转送他人,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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