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八步区民政局集中办理本辖区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因不能成立而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以来,公民依法收养的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现象。为此,八步区民政局严格按照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保护八步区未经登记私自收养未成年人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解决本辖内公民现有私自收养子女问题,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同时以转发文件、印发通告等多种形式对文件精神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现在,该区民政局已开始接受辖区内公民现有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登记工作。
据悉,此次集中办理登记工作于2009年4月底前结束。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1、对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且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可向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已办理公证但尚未落户的,抚养人可持相关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1999年4月1日后私自收养子女但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和落户手续。
3、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动员当事人按规定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同时,自2008年9月5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该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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