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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服务
www.110.com 2010-08-16 16:50

 收养登记服务

    (一)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4周岁以下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收养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配偶者免)(原件、复印件各1份)。2、收养申请书。3、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并经区计生局盖章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原件)。4、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收养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夫妻双方均应体检,原件)。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7、收养人单人大一寸彩色近照和三人大一寸彩色合照各2张。8、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孤儿的证明。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区社会福利院提供)。4、区社会福利院提供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书。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被收养人大一寸彩色近照2张。7、其他有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9、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10、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11、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供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12、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1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14、其他证明材料。
收养人备齐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后,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为被收养人在报刊登公告,公告期为60天。区民政局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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