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收养法 > 收养法规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2)
www.110.com 2010-07-10 15:19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公民捡拾到弃婴(儿)的,必须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弃婴(儿)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必须送交当地民政部门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民要求收(助)养子女的,必须依法依规到民政部门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和办理收(助)养登记。凡公民捡拾弃婴(儿)后,没有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自行建立的收养关系、抚养关系或者寄养关系的,一律不再补办收养登记手续,责任自负。

  七、其他

  (一)事实收养发生时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但现已满14周岁的,依法补办收养手续时应注明事实收养关系建立的具体时间,并注明“补办”。

  (二)在本《意见》出台前,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对事实收养的处理行为应继续有效。

  (三)本《意见》下发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区应广泛深入宣传《意见》精神,依照本《意见》集中处理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实收养问题,逾期不再办理。

  (四)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略)

  2.子女情况证明(略)

  3.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略)

  4.公证书格式(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