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市或区民政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市福利中心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登记机关指定的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人自备单人照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
五、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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