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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售”避税购房风险重重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从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据媒体报道,5月底,北京、广州、杭州等城市二手房市场出现紧急抛售情况。然而,仓促成交的毕竟是少数,多数投资客“炒房炒成了房东”。

  去年6月1日,购买不足2年的房屋(时间以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为准)转手交易要全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实行时,一些中介公司就抛出了几种所谓的“合理避税”方案:以租代售、租售两全、合同公证等等。这在一些房屋中介处已是公开的秘密。二手房交易全额征收营业税政策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后,这些所谓的“合理避税”手段再次受到关注。

  所谓“以租代售”,是指房主出售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房屋时,为了避免全额缴纳营业税,买卖双方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买家先以租房的形式居住在该房屋内,等到购房时间超过5年期限后,双方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租售两全”,是房主将房屋交由房产中介进行出租和管理,房产中介按年向房主预付租金。待购房时间超过5年后,房主可以随时通过该中介出售此房,其所收到的预付租金则在售房时分段结算,过户以前的归房主所有,过户以后的租金冲抵该中介向房主支付的房款。

  “合同公证”的具体方法是,买卖双方先签订一份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买卖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买方交付第一笔房款后即可入住,等到购房时间超过5年期限后买方交付最后一笔房款,双方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专家提醒投资者和购房人,以上所谓“合理避税”手段,违背立法精神,钻国家政策空子,隐藏着极大的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也极易导致经济纠纷和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采取以租代售和租售两全的购房方式,因为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买卖双方都随时可以毁约。对于“出租人”(实为出卖人)而言,承租人拥有随时解约的权利,若“承租人”(实为买受人)在租赁期内由于经济状况、房屋价格等因素不再承租房屋,请求解除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售房屋目的即无法实现。对于“承租人”(实为买受人)而言,出租人拥有随时解约的权利,若“出租人”(实为出卖人)在出租期内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不再出租房屋的,请求解除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承租人购买房屋目的即无法实现。

  合同公证的购房方式隐藏着更大的交易和法律风险。由于只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买方付钱后,卖方虽然可以把房产证押给买方,但卖方可以补办房产证,再把房子卖给其他人或抵押给银行借债。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房产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而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房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即使双方对交易合同进行了公正,但不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仍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律专家特别提醒投资者和购房人,不要过于短视,只将目光盯在购房税费上。采取违法手段避税,只会偷鸡不成折把米,贪小便宜吃大亏,要想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必须依法行事。

  笔者在二手房市场了解到,在个别交易中,还有人铤而走险,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法逃避税收。所谓“阴阳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应付政府主管部门的虚假合同,采用以区域指导价来计算销售价的方法,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另一份是真实的买卖合同,按照双方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签订。

  对此,法律专家警告,签订阴阳合同,隐瞒销售收入属于偷逃税行为,将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偷税者不仅要补缴税金,还将面临其偷税额0.5倍到5倍的罚款,偷税数额巨大,触犯刑律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即便从民事角度看,签订阴阳合同也风险巨大。对卖方来说存在的风险是,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买方可能以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为要挟,要求卖方降低房屋出售价格。对于买方来说存在的风险是,如果在过户前交付了房款,而卖方违约不卖,却只赔付虚假合同中标示的价格,买方没有充分证据,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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