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动态 >
扩大征税范围加重税收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通知》要求,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征收都将出现较大变化,2010年元旦起将按新规执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通知》要求,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征收都将出现较大变化,2010年元旦起将按新规执行。

  普通住房

  须满5年才免营业税

  新规: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解读:与现行标准相比,新规主要有两个变化。第一,免征营业税范围由现行的 “超过两年 (含)”改为 “超过5年(含)”;第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由现行的 “不足两年”改为 “不足5年”。

  非普通住房

  开始征收全额营业税

  新规: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

  解读:此次非普通住房的调整力度较大,按现行征收标准,转让非普通住房的,无论购买年限如何,均没有全额征收营业税;仅是转让购买时间在两年以内的非普通住房的,才按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而新规不但将征税范围扩大,只要是转让非普通住房,至少都要征收差额营业税,还将税收加重,不足5年的将全额征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