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从事经济、贸易、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由于其经济活动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的约束,因而很有可能负有双重纳税义务,即不仅要向其母国纳税,而且还要向其收入来源国政府纳税。双重课税必然使跨国纳税人或有关各国政府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鉴于这种情况,各国纷纷采取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的措施。在实施和推广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克服和消除跨国纳税人受双重课税影响的同时,也为跨国纳税人躲避跨国税收创造了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凡是用于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方法,都可以用来回避跨国纳税义务,这就从客观上为跨国纳税人实现其避税愿望提供了方便。
为了使人们学会并利用这些国际上常用方法,达到有效地躲避跨国纳税义务的目的,必须先了解国际上避免双重课税方法本身。
1.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举例
①豁免法。
豁免法又称免税法,即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取得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它是以承认非居住国(外国籍国)地域管辖权的独占为前提的。
豁免法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全部豁免”,即一国政府在向本国纳税人征税时,将其被免税的国外所得从其总所得中扣除,但对其国内所得和某些不能豁免的国外所得征税。另一种是“累进豁免”,即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对居民国外的所得不予征税,但它在决定对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税率时,有权将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
例如:一居民取得了收入共20000元,其中在居住国所得为16000元,在国外来源国所得4000元;居住国实行累进税率,按规定所得20000元的税率为40%,16000元为30%;来源国实行的是比例税率为20%。
如果居住国与来源国之间没有签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那么纳税额将是88 00元(20000×40%+4000×20%)。
如果采用豁免法时,纳税情况如下:
第一,全部豁免时,居住国对国外的4000元所得不予考虑,对国内的160 00元所得按30%征税。
即:居住国税收16000×30%=4800(元)
来源国税收4000×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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