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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该向何处走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我国西部大开发进入关键阶段,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到2010年底到期,随着开发战略的深入,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也面临着如何有效对接的问题。前不久,西部十五省(区、市)国税局汇集陕西省西安市,对西部大开发后续税收政策提出了建议。

  共识:企盼优惠政策再延期限

  一是延长执行期限。西部大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税收优惠时间短容易导致投资者只投资投入少、周期短、风险小、利润高的行业,造成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协调。因而有必要延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期限,建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时间10年(延长到2020年)。

  二是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法定税率调整为25%,西部大开发税率优惠只降低了10个百分点。因此,建议将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调整为10%,使其保持原有的优惠力度。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优惠力度已经达到“五免五减半”,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仅给予“两免三减半”。建议:1.对此类企业优惠也调整为“五免五减半”。2.放宽中小高新企业认定标准,对中小高新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3.增加优惠税种。统筹考虑扶持力度和财政承受能力,采取适当的方式将部分流转税纳入优惠范围,将那些真正需要扶持和照顾的微利甚至是亏损的中小型企业纳入到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行列。

  三是扩大享受范围。建议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只列大的范围、不列项目,授权西部各省可以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自行确定本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使西部各省能够因地制宜地用好、用活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可以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实行反列举法,即列举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四是增加税收优惠方式。目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给予15%的税率优惠,这种优惠方式只对有利润的企业起作用,而西部地区企业普遍盈利能力弱,中长期投资见效慢,对亏损企业而言,基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建议:1.增加能有效促进投资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把需要鼓励和扶持的亏损、微利企业纳入享受优惠的行列。2.鉴于目前西部地区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的现状,可以给予类似于原有高新技术园区的税收优惠,鼓励西部地区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企业的发展。

  五是扩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新办企业给予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行业的范围。原政策规定西部地区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产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建议增加国家引导和鼓励到西部投资兴办的产业也给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如增加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制造、电子、石化、食品、医药、物流和服务业等。

  六是适当降低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对国家鼓励类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过高的标准造成优惠政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使很多企业的条件徘徊在优惠政策准入标准的边缘,无法享受到国家此项政策所带来的实惠。因此,建议降低相关标准,将主营业务收入从现在的70%降低到50%。

  七是改变汇总企业所得税预缴或分配方式。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实行法人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以外的总分支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统一税率。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总分机构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调库、总机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为2.5∶2.5∶5。此办法对不具法人资格的资源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很大,造成所得税源所在地转移到总机构,削弱了当地政府治理环境、安置库区移民以及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等社会事务的经济能力,建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提高其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实行全额就地预缴或将就地预缴比例提高到75%)。

  八是适当提高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的地方分享比例。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企业效益不佳,地方财政财力不足,西部开发对资金的需求较大,有限的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制约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建议提高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的地方分享比例,由现行所得税中央地方6∶4分成调整为4∶6分成,通过壮大西部地区地方财力,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对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减收部分,国家财政应适当给予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对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造成财力的影响,相应调整下划基数和返还基数。

  九是税收支持西部大开发必须实行比东部更优惠的政策。相对于东部和中部地区,西部竞争优势较小。建议:1.在西部地区实施比东部和中部地区更加有效的优惠政策。2.在政策优惠初期给予一定程度的流转税优惠。由于西部大开发新办企业投资回报期长,企业普遍盈利能力弱,仅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力度不够,如明确规定一些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如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十是出台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政策。建议:1.改革资源税,实施从价和从量征收结合的征收办法来提高税负限制过度开发,进而增强地方财力。2.开征环境税,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置垃圾、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噪音等污染排放采取税收手段加以限制,从而在保护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以及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调节作用。

  呼吁:优惠政策设计要因地制宜

  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如何贯彻落实和继续完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西部地区来说尤为重要。西部十五省(区、市)国税局根据所处地域经济特色,也提出了自己的个性建议。

  陕西国税:税收优惠应体现产业发展导向

  一是税收优惠应体现产业发展导向。根据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有选择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到西部地区有发展前景的而目前发展相对较弱的项目或是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防止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二是借鉴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企业出口产值超过当年产值一定比例(30%~50%)的企业,给予10%的低税率支持。三是出台将西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税收政策。

  西部的优势重点体现在资源方面,要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突破口,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取消石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煤电等鼓励类项目,将天然气增值税税率提高到17%,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调增资源税单位税额。四是税收优惠政策要引导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构建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的“双赢”局面。促进西部大开发应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税收政策选择的切入点,对环保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照顾等方式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对那些以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为主体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给予更多优惠政策。

  重庆国税: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优惠政策审批权

  一是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优惠政策审批权。为了避免分支机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审批权限不清的问题,建议分支机构可以在西部地区单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二是将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从13%提高到17%。天然气开采企业购进机器设备以及取得的劳务绝大部分增值税税率为17%,而天然气适用税率为13%,天然气开采企业增值税“低征高扣”的情况,使企业长期形成留抵税金。建议提高天然气增值税税率,有助于减少用气地区对资源地区的税收侵蚀,增加西部天然气资源地的税收收入。

  宁夏国税:恢复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恢复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增加鼓励扩大就业的民生税收政策,建议对西部地区企业安置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安置、残疾人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失地农民就业或再就业应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三是在不违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下,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在税收方面加以支持的大企业、大项目,在省级政府依法免征地方分享所得税的同时,允许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免征中央财政分享的所得税。四是对生产少数民族用品、清真食品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照顾。五是对西部地区依据国家宏观规划,并经国家核准的大型资源开发企业、“吃干榨净”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除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减免照顾外,对投资金额大、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建议给予设备投资全额抵免一定比例所得税的优惠。

  广西国税:对自产货物应给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以废渣、废糖蜜(橘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自产货物,应给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糖业是广西的支柱产业,拥有33户制糖企业(集团),糖厂96间。目前,国家对广西用木薯生产燃料乙醇项目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为每吨补贴1300多元,但在制糖业资源综合利用上,未制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对于糖业发展综合利用产业链非常不利。二是建议国家制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高素质的人才到西部地区服务。

  贵州国税:明确界定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划分标准

  明确界定各项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技术的划分标准,以及明确界定认定部门和优惠政策执行部门的法律责任,力争做到各有其责、各负其责。以免造成责任划分不清的现象,从而引发行政纠纷,影响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

  四川国税:赋予西部地区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赋予西部地区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政策调整权(如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部分产业一定范围内的税收优惠)下放给西部地区各省(区、市)。同时由目前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源,改为由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分率计征,以促进西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

  湖南国税:实施保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

  一是实施有利于保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应对有利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或治理恢复生态环境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发展生态环境整治、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二是进一步加强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管理与执行。1.对国办函〔2007〕2号文件中比照西部大开发的县市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进行明确,确保相关政策的可执行性。2.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确认权适当向基层税务机关下放。建议将第一年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权下放至地市级税务机关,此后年度审核权下放到区县级税务机关。

  湖北国税:适当下放灾害性减免权力

  恩施地处武陵山与大巴山交汇处,气候和地貌复杂,干旱、冰雹等自然灾害频繁,历年上报自然灾害性税收减免的情况都较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100万元以下的减免权在省局,100万元以上的减免权在总局,市、州税务部门均无灾害性减免的权力,对恩施这样的边远山区来讲,操作起来很不方便。能否从支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对少数民族地方的关怀角度考虑,适当下放灾害性减免权力到州一级,对于50万元以下的灾害性减免由州级批准,报省局备案。

  吉林国税:对设在西部地区新办企业继续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由于该政策操作简便,政策实惠,曾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广大企业首选的减免税优惠形式,基本替代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对设在西部地区新办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继续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即“三免三减半”。

  青海国税:应对鼓励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一是国家应对鼓励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对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应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对于企业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额,应按一定比例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对国家限制和淘汰项目的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单纯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和商贸企业,不应享受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利于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三是国家应将资源优势产业中的中藏药研发、生产和利用青藏高原特有自然资源研发生产的保健品等的产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

  西藏国税: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

  一是继续按照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赋予的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对西藏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二是继续实行“收入全留”的财税政策。将西藏设立的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就地缴纳的形式。明确区外企业所得税回西藏缴纳。三是根据西藏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决定对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其他需要大力扶持的行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四是进一步明确对设在西藏的各类企业,统一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云南国税:制定鼓励东部生产要素向西部地区转移的优惠政策

  制定鼓励东部生产要素向西部地区转移的优惠政策。对于东部地区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的,应实行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税收饶让、豁免被兼并和收购特困及亏损企业的欠税等激励措施,鼓励东部地区企业到西部投资新办、兼并和收购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尤其是亏损企业。对那些将耗能高、档次低、污染重的工业或设备转移到西部地区的企业,则要通过加成征收等措施予以惩罚和限制。

  新疆国税:增加流转税优惠政策内容

  一是增加流转税优惠政策内容。对于西部地区经国家核准的循环经济示范等行业企业,应考虑以税收返还等方式给予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对资源类产品如石油、天然气实现的增值税75%返还新疆。西部地区地处偏远,提高增值税运费抵扣率至17%。针对西部财力有限的实际,建议适当调整西部地区部分税种分成比例(减少中央提高地方分成比例),体现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扶持力度。二是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对本地区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权限,增加属于中央分享部分的减免权。三是调整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对石油企业也按照6∶4比例分享。

  内蒙古国税:对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者免征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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