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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难申请人拟追究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5 15:02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记者余颖、通讯员任宣报道:今天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有多处修改,一大亮点就是对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刁难申请人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强调,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增加两款,规定:鼓励公办学校选派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助教。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的,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与其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合并计算。

  草案还进一步细化对广东民办学校的扶持和奖励措施: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建校用地和校舍建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学校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可以每年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但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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