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政府出台《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对于营业收入跨台阶的大企业大集团,四川省政府将给予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跨100亿元台阶的和营业收入每跨过1个10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据10月20日《华西都市报》)
政府重奖营业收入跨台阶的企业不难理解,因为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意味着这些企业要贡献更多的税收。类似报道早已算不得什么新闻,不过这种做法本身却值得商榷。
对纳税大户予以重奖,无非是出于他们为地方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这样的考虑。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既然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那就是纳税人所必须要履行的,何须政府出面对他们进行奖励呢?
政府出面重奖纳税大户,必然要来源于财政拨款,而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比例来自税收收入,即全体纳税人的税款。如此一来,政府重奖纳税大户的实质是,用来自于全体纳税人的税款来奖励极少数的纳税大户。这不仅对那些非纳税大户来说是一种不公,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税款征纳秩序,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其实,早在1999年6月5日,财政部就曾针对此类现象颁布过《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依法纳税表现突出者可给予表彰,但不得实行物质奖励”,“凡违反规定,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不仅要如数追回奖励的现金和实物,而且还要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责任”。从此种意义上看,政府原本就不应该对纳税大户予以重奖。
纳税大户客观上确实对地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照章完税本来就是他们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他们所不能逾越的法律底线。即使是为了树立典型、感召后进,政府更应侧重的是精神奖励,而不是物质奖励。对于纳税大户可以考虑予以各种形式的表彰,但是依法纳税并不是纳税大户可以获得物质奖励的理由,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加大对偷逃税等不良企业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税法所应有的尊严。除此之外,政府完全没有必要用全体纳税人的税款去送给纳税大户“做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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