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江苏省溧水县某公司
检查单位:江苏省溧水县地税局
基本案情:日前,江苏省溧水县地税局检查人员根据检查计划安排,对该县某公司2001年度缴纳地方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公司2001年经营情况良好,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058.14万元,在原材料价格基本持平的情况下,账面利润仅有157.63万元,与上年有较大差距。通过对静态资料的分析和比较,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产品销售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比上年有较大幅度上升,但该公司年终纳税调整项目未涉及“产品销售成本”和“财务费用”等方面的内容。检查人员同时得知该公司2000年底同美国一家公司共同投资兴办了一家独立核算的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由中方控股,且2001年经国税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过查前准备,检查人员把对该公司的上述三个项目结转情况的查核作为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项目。
检查人员在核实“产品销售成本”时,发现其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当年提取的折旧费较多,再经过仔细核对,发现该公司把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450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200万元、设备250万元,共计提折旧33.25万元,列入“生产成本”,已列入当年“产品销售成本”27.61万元。通过检查“管理费用”发现,应由中外合资企业负担的费用282310.9元,其中包括职工服装费6742.68元,管理人员工资60003元,城市房地产税15876元及产成品、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盘亏、包装物报损199689.22元。通过对“财务费用”的检查,发现其内容大部分是支付银行的借款利息,查对每一笔借款单据,都是该公司申请的贷款,再核对“短期借款”明细账,发现有部分贷款是随借随转到中外合资企业账上,用途都是支付中外合资企业采购原材料款。经计算,2001年该公司共支付应由中外合资企业承担的利息8.77万元。
处理决定:通过上述检查,该企业共查增应纳税所得额646110.9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检查人员依法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213216.60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计106608.30元。
稽查建议: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应由免税企业负担的费用转移到征税企业,从而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目的的案件。该案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检查人员在检查前要认真做好查前准备工作,掌握相关情况,实际检查时就能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另外,在此要再次提醒广大纳税人要做诚信纳税人,严格依据国家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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