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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www.110.com 2010-07-15 16:48

 被查单位:江苏高邮市某木器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江苏高邮市国税稽查局
  基本案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万某,私营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胶合板、铁盘、木盘、木制包装箱、木炭制造和销售。

  2003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984667.62元,销项税额507393.60元,进项税额254001.59元,应纳增值税254921.11元,已全部缴纳,期末留抵税额1529.10元。根据(财税[20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之规定,该公司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小胶合板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03年度,该公司小胶合板销售收入1842544.51元,小胶合板进、销项税金基本能分开核算,销项税额313232.55元,进项税额107564.14元,应纳增值税205668.41元,缴纳税款已全部返还。

  2004年3月,高邮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采用逆查法。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3年元月购进胶合板42.64立方米,购进金额49572.65元,进项税额8427.35元在一般货物进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胶合板全部用于生产加工小胶合板,该部分小胶合板于当月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24541.03元,销项税额21171.96元已计入小胶合板销项税额。按规定,购进的胶合板不属三剩物与次小薪材,以该原料加工生产出的小胶合板销项税额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即当期多退增值税款21171.96元。

  处理决定:该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从而达到一般货物少缴增值税行为属偷税。高邮市国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财税[2001]72号《通知》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已退增值税款21171.96元、从税款退库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处偷税数额50%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建议:检查人员对即征即退企业检查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企业即征即退销项税额是否多提,有无将一般货物销项税额计入即征即退货物中;二是即征即退进项税额是否少抵扣,有无将即征即退进项税额计入一般货物进行抵扣。以上都与即征即退货物应纳增值税计算息息相关,一旦多提销项或少计进项,就会虚增即征即退应纳税额,企业一般货物应纳税额则相应减少,税款因此而少缴。

(《中国税务报》2004年3月24日 作者:陈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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