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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税务人员违规执法 纳税人可要求行政赔偿
www.110.com 2010-07-15 16: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制定并印发《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大地税函[2008]94号)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稽查局(统称两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执法,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纳税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税务行政赔偿管辖权的地税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后开始试行。
 

  办法明确,两级地税机关的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执委会行政赔偿专业会议负责审议税务行政赔偿申请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两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承办税务行政赔偿事宜,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受理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二)组织调查取证,查阅与赔偿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

  (三)组织审议是否受理赔偿申请,提请本级执委会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审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审议决定办理有关事宜;

  (四)办理经税务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案件的赔偿事宜;

  (五)办理因税务行政赔偿引发的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六)负责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对下级地税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税机关申请税务行政赔偿,也可以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申请税务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限于五项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两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下列职权行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法实施的税收征收行为;

  (二)违法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三)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

  (四)非法限制纳税人人身自由或者造成纳税人人身伤害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行政赔偿的其他行为。

  由下列原因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两级地税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合法的职权行为;

  (二)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非职权行为;

  (三)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未造成实质损害的职权行为;

  (四)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职权或非职权行为;

  (五)纳税人自己实施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行为。

  两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一)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直属局、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稽查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受地税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委托权,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地税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地税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地税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地税机关在撤销或合并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地税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地税机关的,决定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申请可以口头提出

 

  办法明确,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赔偿,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以书面方式申请的,申请人须递交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项、申请赔偿的主要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申请赔偿的时间,同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口头方式申请赔偿的,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口述的事实及有关事项,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赔偿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不属于税务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申请资格的;

  (三)没有明确损害事实及损害证据的;

  (四)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

  (五)申请人已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且被受理的;

  (六)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且被受理的;

  (七)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且被立案或正在审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属于税务行政赔偿范围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赔偿申请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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