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将位于五五路附近的住房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年租金10000元。请问出租人要交何种税?各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办理各税时需准备何资料?要开具房屋出租发票应怎么办理?是否是在办理时就应交纳各税了?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 3 %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个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大地税函[2005]10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调整到每月3000元,你收取月租金如不足3000元,可免征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内资公司和个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5%(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或1%(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1%)。
个人出租的房屋的产权人为自然人时,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符合《个人出租居住用住房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4]197号)第7条规定的情形,实行查实征收方式,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征收。在实行查实征收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及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的余额如超过4000元时,再扣除20%的费用后,税率为20%(出租的是住房的,税率为10%),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未超过4000元时,扣除800元再按20%税率(出租的是住房的,税率为10%)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可持相关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在发票开具时按规定缴纳各税金。代开发票时需携带下列资料:出租房屋合同;承租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出租方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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