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www.110.com 2010-07-15 16:29
问题:我银行贷款后,有一部分利息未及时收回,那么我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什么时候缴纳?
答:国税发[2001]38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力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己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提示:您可以按以上文件规定的情况来确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对于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的利息,2001年1月1日起,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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