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六)
信用证独立原则
1990年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问题]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正确答案]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本题设问不是很清楚,如果是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则应仲裁,而我公司起诉银行则不适用仲裁。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因此只能向外国公司索赔。
[考点集成]
在信用证机制中,银行提供了独立的信用,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就承担独立于买方的付款责任。银行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单单一致”是指卖方提交的单据之间相互一致,“单证一致”是指所有的单据与信用证之间相互一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是货物买卖的专家,因此这种单证的审查只是一种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审查。信用证一旦开出,独立于买卖合同、独立于货物状况、独立于双方的履约状况,也不管单据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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