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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要点笔记(1)
www.110.com 2010-07-23 16:03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国一样,曾经经历过若干万年的没有国家、没有阶级、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的第一个帝王。从文献记载来看,夏朝已具备了与原始氏族组织不同的国家组织的特征。表示国家已经产生。启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文献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作为阶级意义的法已经产生。并出现了许多刑名与罪名。

  商:

  商朝是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进一步发展时期。国家行政管理机构逐渐完善。职能分工比较明确。有掌握各种行政事务的职官辅佐商王进行统治。大量甲骨文的发现,展现了商朝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发展到了相当的高度。

  商朝的刑事立法以神权作为其指导思想,商王“率民以事神”,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在甲骨文和文献记载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刑名和罪名,刻肌肤,裂肢体的“五刑制”逐步形成。商朝王位继承制度先后很大变化,起初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然后由嫡子集成制发展到嫡长继承制。

  西周:

  我国奴隶社会在西周进入鼎盛时期。国家机构比商朝更趋完备,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仅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僚”和“太史僚”,处理各项具体事务。法制的发展也相当完备,大量的青铜器铭文和历史文献为研究西周的法制提供了极其可靠的宝贵资料。

  西周以“明德慎罚”为其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定罪量刑若干原则的内容体现了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前后的土地所有权有明显的变化:前期“田里不鬻”,土地国有,中期以后出现土地私有。西周的契约有买卖契约、债务契约、损害赔偿契约、租赁契约。西周确立的婚姻家庭制度多为后世所继承,其中的“六礼”、“七去”、“三不去”成为封建民事立法的主要制度。

  西周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司法机关,诉讼与审判制度有了较大发展。

  春秋与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和新兴地主阶级逐步掌握政权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井田制的被破坏,导致了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革。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频繁立法,如郑国铸刑鼎,邓析作竹刑;晋国先后有四次立法活动,楚国有两次立法活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反对就贵族的特权,一些执政者将法律条文公布于众,从而在新旧贵族之间引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公布成文法是历史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很大意义。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相继在各诸侯国掌握了政权,建立了封建地主阶级专政。

  战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最早的封建法典是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法经》在法制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协助勤孝公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最为彻底,生产发展很快,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秦:

  公元前221年,秦灭流过,在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朝建立后,便把商鞅变法以来所建立的政治、经济、法制制度推行到全国,建立了统一的法制。

  皇帝制度开始建立,赢政成为是皇帝,一切大权解决于上。从此,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适应制一制度而建立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在中国延续了二千年。

  秦朝以维护法令一统凡事皆决于法,并专以刑杀为威为其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仍沿用战国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律令。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发现的竹简1155枚,就是这一时期的法律令文书,其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这虽然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其内容丰富,为我们研究秦律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在刑事立法方面,刑名和罪名基本上演用统一前的秦国旧制,也由许多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而新设立的。刑罚手段及其残酷野蛮,而且多是一罪数刑,例如死刑中的“具五刑”,就是肉刑和死刑并用。

  秦朝定罪量刑原则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内容。其刑事责任年龄是以身高来确定。

  秦朝的经济立法,是出土的云梦秦简的主要内容,分别规定在《田律》、《工律》、《工人程》、《金布律》、《关市律》里。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叫廷尉,其中长官也叫廷尉。此官在战国时也有。地方司法机关有郡守、县令兼职。郡设有“决曹椽”,专门负责司法工作,但决定权在郡守。

  秦朝的诉讼制度,包括诉讼形式、诉讼程序、审判程序。诉讼主体又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在《封诊式》中,把审讯效果分人上、下、败三种。上述这些规定,军属秦朝诉讼制度中的特点。

  两汉:

  西汉朝建立初期,统治者在立法方面,总结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以“清静无为”的黄老死相结合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约法省禁”,著名的《九章律》就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制定的。

  汉武帝时期,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新的社会矛盾开始出现,汉朝统治集团感到黄老思想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采纳了当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中的“德”与法家思想中的“刑”结合起来,以“德主刑辅”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及其以后的立法,都是从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出发,相继颁布了《左官律》、《酎金律》、《沈命法》,见知故纵之法,阿党附益之法,并设立了“通行饮食罪”等。

  在民事立法方面,一方面保护“官田”、“私田”所有权不受侵犯,同时又颁布“限民名田”的法令,防止土地过于集中,以缓解社会矛盾。债的种类有买卖、借贷和租赁等契约。汉代婚姻方面,提倡早婚,赘婿的地位同秦朝一样受到歧视。官僚贵族大量蓄妾,在财产继承方面出现诸子均分的情况。

  汉代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袭秦制,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但机关有所扩大。特别是西汉末到东汉时期,尚书台出现,其中“三公曹”和“二千石曹”也掌有一定司法权,从而分掉廷尉的部分司法权。在诉讼与审判方面,比秦朝都进一步完善。值得提出的事,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这是受阴阳五行学说的影响,以此表示处决犯人是“代天行诛”。增加了迷信色彩,以欺骗民众,春秋经义、决狱是汉代司法审判中的特点之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东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割据南北对峙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制和律学长足发展时期。从《史记》记载来看,蜀、吴的法制史料很少,魏律继承汉律并有所发展,基本内容为晋律所继承。晋律较之魏律又有很大发展。东晋南朝宋、齐、梁、陈主要沿用晋律。梁、陈亦有定律活动,但多抄袭晋律。

  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分为南北两大支系,在法制方面由于南朝“以清淡相尚

  ,不崇名法”,对法律很少建树,而北朝的北魏、北齐、北周则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他们积极吸取汉、魏、晋律并有创新,故当时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魏律对后世影响很大。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东魏为北齐所取代后曾制定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北齐律》。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后,曾制定一部《大律》,对后世影响不大。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高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或大理,唯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至北齐廷尉改名为大理寺。在诉讼方面,出现了登闻鼓制度,如有冤者可以申诉。隋唐: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展时期,法律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隋朝虽然仅仅存在三十七年,但是在封建法制方面却颇有建树。著名的《开皇律》时隋文帝扬坚主持制定的,这部法典对唐律产生了直接影响,或者说唐律直接继承了《开皇律》,在《开皇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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