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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要点笔记(3)
www.110.com 2010-07-23 16:03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分为四个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建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以资产 阶级革命派为主体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的封建帝制的终结。南京临时政府在存续了三个多月期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从法律上确定了民主制度。同时制定了反映资产阶级民主和有关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人权、改革旧的风俗习惯等法令,标志着中国政体体制与法制近代化的进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自1912年3月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至1927年为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北洋政府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军阀专制政权,但是,他们都挂着“民国”的招牌,大搞制宪活动。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章”)、《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曹锟的“贿选宪法”)。

  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和维护外国侵略者的经济利益的需要,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继承了清末以来法制改革的成果,如继续修订“民律草案”,并颁布了许多新的民事法规,从而使中国法制沿着现代化的轨迹向前发展。

  但是北洋统治时期,中国民主革命运动已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钳制人民的思想,镇压人民群众的反帝反封运动,颁布了许多特别法规,例如《治安警察法》、《戒严法》、《惩治盗匪法》。同时,颁布《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恢复了部分封建的罪名和刑名。在司法审判中,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军法会审取代普通法院。

  袁世凯窃取了临时大总统之后,很快撕毁了《临时约法》,孙中山为此曾多次进行护法斗争,结果都失败了。19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诞生,中国共产党帮助孙中山进行民主主义革命,并于1925年7月在广州成立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1926年迁武汉),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法令法规,同时进行司法改革,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是蒋介石集团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建立的地主阶级的专政。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二十二年中,颁布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至此,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已达到完备阶段,确立了完整的“立法体系”,并由当时法学家仿照日本“六法全书”把六类主要法典和相关法规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

  新民主革命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历了三个民主政权,工农时期民主政权,抗日时期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权。

  由于以蒋介石为首的***反动派叛变革命,中国共产党被迫有城市转移到农村,于1931年在江西瑞金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先后颁布了几部土地法规以及刑事、劳动、婚姻等法规。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影响,上述法律法规存在着缺点和错误,但它是中国人民自己创造的崭新的革命法制,在当时革命战争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为以后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教训。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抗日,国共两党实现了第二次合作,革命根据的也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各抗日民主政权,根据中共中央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分别制定了施政纲领,作为民主政权工作的准绳。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依据对敌斗争的政策,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团结抗日的策略出发,改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办法,承认地主土地所有权,确定减租减息政策。在司法制度方面,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诉讼权利,还创建了许多方便人民的诉讼制度。

  抗战胜利后,***反动派撕毁了国共两党达成的“双十协定”,发动全面内战。同时,在其统治地区疯狂的屠杀要求和平、民主、反对内战的革命人民。这时,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各解放区民主政权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以及各种法律法规。

  在司法制度方面,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规定了审级制度和诉讼程序。同时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废除***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所有这些,都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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