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应试科目的基础知识
学习过法律专业本科或大专课程的人,一般就具备这样的知识。没有经过系统法学专业学习的人,找一套“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或教材看一看,也可掌握这些基本知识。
二、针对司法考试的特点,做一些适应性的准备
1.看一看、做一做历年试题。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途径。看一看、做一做历年试题,一方面了解考试的特点,指导复习;另一方面测一测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2.适当地背一点法条、司法解释。这与读辅导用书或教材具有互补作用,等于是换一个角度,加强重要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其实,辅导用书或教材,都是围绕着法条阐述的。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对法条的学理解释。而司法解释,更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
3.适当看一点案例、做一点练习。对于初学者,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校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有关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的案例选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一类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
此外,就是适当做一点练习。
看案例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积累一点经验;做练习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熟练程度。
三、广泛复习,准确掌握要点
不偏科、不依靠押题。一题一分,即使偶然押上几题,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尤其在2000年和2002年度的考试题中,出现了一种选择对错的题型,扩大了测试面。
例: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
B.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
C.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税款的
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
(2000年试卷二多选第65题)参考答案:A、C.
这样的题型极难做对。其一,涉及面广;等于用一个题,测试了四个知识点。如果是100个题,等于是测试了400个知识点。其二,对精确性要求极高。每一题像是四道负“连带责任”的判断题,选错任何一个选项,就满盘皆输,尽管每一个选项的分值很小。但是,只有在全部四项都选对的情况下才能拿分。如果选错任何一个选项,则要丢掉四道选项的全部分数。所以说,对付这类题型不仅要掌握得面广而且要掌握得精准。这对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那么,如何提高熟练程度呢?
主要是在掌握刑法的一般原理、制度、各罪的特征基础上,多掌握“立法定型”和“司法定型”。所谓“立法定型”是指刑法中对特定事项的一些特别规定,如“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而“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仅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再如,“挪用公款后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但“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的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等等。这些需要单独记忆掌握。所谓“司法定型”,是指有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的一些固定说法,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论处;接受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再如,“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专门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等等。这也是需要专门记忆的。在考试的时候,如果遇到上述立法、司法“定型”,可以想像,对于不知道这些“定型”的人,肯定算是一个疑难问题,并且仅仅根据一般的原理很难推导出正确的结论;而对于知道这些“定型”的人,则只能算是一个简单问题,做起来一定快速、准确,并且心情爽快。
四、学习刑法教材的方法与技巧
为了帮助初学者提高学习效率,需要介绍一下刑法学中的重点和掌握的方法。关于刑法学的重点,请记住一句话:“基本的永远是重要的”。因此,就刑法总则而言以下基本的内容是重要的:
1.犯罪主体部分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2.主观方面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认识错误。
3.客观方面的不作为。
4惫室夥缸锏男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5.共同犯罪部分的共犯认定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责任。
6.罪数部分的牵连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继续犯。
7.财产刑方面的死刑、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8.量刑制度中的累犯、自首、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具体使用的三种情况;缓刑的适用与撤销。
9.刑罚执行中的减刑适用、假释适用与撤销。
10.刑罚消灭中的追诉时效规定。
就分则而言,常见多发的罪名往往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其标志是司法机关对罪名作出过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而疑难问题所作的解释,如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挪用公款罪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则重点罪名如:1犌址覆撇类犯罪;2犌址溉松砣ɡ类犯罪;3犔拔郏ㄇ终肌⒅拔袂终迹、贿赂(受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挪用类犯罪;4犉渌如放火罪、投放有害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金融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摘自《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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