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司法解释把文章的真实程度作为抗辩事由之一,是符合“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一新闻学基本命题的,也与我国法律把事实虚假作为诽谤构成要件的规定相一致。虽然真实程度的认定易有分歧,但从我国近20年处理名誉权纠纷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对具体事件的认定绝大多数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二、公正评论
除广告和文学作品外,新闻媒体传播的信息不外事实信息和意见信息。事实信息即新闻报道,意见信息就是通常所说的新闻评论。保护公民、媒体的正当批评权利,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标志。英美诽谤法均把公正评论作为被告对抗诽谤指控的抗辩事由之一。美国判例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诽谤案(20世纪60年代),《纽约时报》就是以公正评论为抗辩事由而最终获胜的。
国际惯例,公正评论的认定主要根据两个标准。其一,作者写作、媒体发表评论的主观态度。如果主观态度出于诚心和善意,即使言辞偏激、尖刻甚至带有一定的诽谤性,也属于公正评论。主观态度出于恶意,则不属于公正评论。其二,作者写作、媒体发表评论的目的和意图。如果写作、发表评论意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则属于公正评论,比如对政府事务、商品质量和服务、公众人物(政府官员、文体明星等)的批评、评价;否则不视为公正评论。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利。《98名誉权解释》第九项和《93名誉权解答》第八项的规定,既可视为我国真实程度抗辩事由,又可视为公正评论抗辩事由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诉吴祖光侵害名誉权案(1992年—1995年),被告吴祖光就是以公正评论为抗辩事由而获胜的。
法律把“公正评论”作为抗辩事由,体现了在表达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法律对社会公益有关的评论予以优先保护的精神。我国虽没有单独的诽谤法,但上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在“公正评论”原则方面是和国际逐渐接轨的。
三、客观准确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
对国家机关制作的公开文书、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的报道和以此为事实根据写作的评论,是新闻媒体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我国的新闻媒体担负着协助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任务,因此,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职权行为,也是我国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职权行为的作品,如果被指控侵害了他人名誉权,这种指控是否成立?《98名誉权解释》第六项给予了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项司法解释的回答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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