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02月13日
[裁判字号]:(2000)鄂高法委赔字第9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赔偿请求人:王荣东,男,1941年6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建始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鄂西自治州中心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兼鄂西自治州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现住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州中心支
[案例正文]:
赔偿请求人:王荣东,男,1941年6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建始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鄂西自治州中心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兼鄂西自治州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现住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老机场宿舍区。
赔偿义务机关: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赵进,系该院检察长。
赔偿义务机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胡兴儒,系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人王荣东于2000年6月6日以其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后宣告无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终审裁定为由,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其人身、财产、健康和精神名誉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申请,恩施州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予答复。王荣东于同年8月18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亦未答复。王荣东遂于同年10月31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要求由恩施州人民检察院赔偿其1995年11月2日被传唤拘禁53天,后被拘留、逮捕,直至被省法院作出宣告无罪的终审裁定止,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402天的5倍赔偿金230418.70元;返还被扣押收缴的个人及家庭现金、存折及支取的利息50116.10元,加上另收取的现金1200元,共计51316.10元;赔偿被扣押、动用其个人、家庭的存单、现金至今未返还造成的利息损失77851.88元;赔偿扣押其报销单据造成的本金及利息损失27625.22元;赔偿其三次被取保候审时交纳保证金的利息6277.51元;赔偿被审查期间的治病医疗费4676.33元;赔偿其上访申诉期间支出的材料打印费1000元;赔偿精神、名誉损失费5万元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至同年11月9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恩州检赔字(2000)第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王荣东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予赔偿。本院于2000年11月30日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送达立案通知书后,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即于同年12月13日作出撤销该院恩州检赔字(2000)第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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