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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车祸身亡福利院代打官司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一直在福利院生活的老人遭遇车祸意外身亡。老人没有亲属,福利院以其监护人身份将肇事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高新区法院一审认定,福利院既不是死者的法定赔偿权利人,也不是死者的继承人,也不是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一审驳回了福利院的起诉。

  2008年12月11日晚上8时50分,吴捷驾车经成雅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时,与进入高速公路的艾荣华发生碰撞,造成艾荣华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死者艾荣华应当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吴捷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随后,荥经县社会福利院将吴捷及肇事车主告到成都高新区法院,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要求三者连带赔偿艾荣华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该福利院找荥经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艾荣华的衣食住行、生养死葬和其发生的一切民事行为事件都由荥经县社会福利院全权负责和处理,并由此证明福利院是艾荣华的合法监护人。

  荥经县社会福利院代理律师称,荥经县社会福利院与艾荣华之间已形成了实际上的抚养关系,因此艾荣华死亡产生的一切损失赔偿都应该由福利院来继承。

  此案开庭时,肇事司机与车主均没有委托代理律师,案件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游杰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荥经县社会福利院不具备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艾荣华的丧葬费已由保险公司支付,而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亲属的补偿,不能作为遗产来认定。福利院提出其是艾荣华遗产的继承机构,是没有依据的。”

  前日,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已支付了1万余元的丧葬费。

  法院认为,福利院并不是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也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权利人的要求;其次,我国继承法中的继承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单位,因此福利院不符合继承的条件。最后,福利院并没有提供艾荣华医疗费、丧葬费等花费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福利院和艾荣华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一审以福利院主体资格不符为由,驳回了福利院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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