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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2)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率先破冰

  起诉资格是环境诉讼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受害人起诉难也是环境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重要制肘,我省法院积极开展司法调研,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我省无锡中院在成立环保庭后,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构建了相关的诉讼制度,并开展了相应的审判实践。

  无锡市中院和无锡市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就检察机关提起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的原告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和证据效力、赔偿损失标准和追加赔偿、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加大行政执法、设立赔偿基金专用账户和账户管理、罚金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使得公益诉讼的实践更具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无锡中院还明确了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居民社区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我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环保合议庭审理的李华荣、刘士密盗伐林木案,锡山区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首开江苏省内环境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盗伐林木的两被告在一个月内补种19棵意杨树,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一年六个月,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又如无锡市中院环保庭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该案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设定,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标志着环保社团作为原告主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全面启动。该案最终调解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解清、无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戴解平等多位市领导予以批示肯定。省法院院长公丕祥对该案也予以高度评价,并专门批示:“全省各级法院要以无锡中院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为有益借鉴,不断强化能动司法意识,把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多方调解

  ——污染损害案件的

  首选裁判方式

  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环境保护案件中,全省法院牢固确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依法审理涉环保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制裁环境侵权责任人,充分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当前审判实践中最多的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存在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认定事实难、适用法律难等一系列特殊性,法院在审理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对当事人存在法律理解偏差的,加强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形成对审判结果的理性期待。如当事人强调举证责任倒置而仅提供损害事实证据起诉的,告知原告应对致害方的排污行为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存在请求权竞合情形,但环境侵权责任不能成立而其他法律关系可能胜诉的,向原告释明供其选择,避免简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对于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的,加强依职权查证工作,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

  在案件审理中,我省法院把调解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特别是对于一些年代跨度长、侵权事实难以确定,法律规定不明确、责任难以判断或由于自然条件影响造成致损原因不确定、囿于现有科技水平也无法鉴定得出结论的案件,尽量促成双方以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同时,积极开展委托、协助调解。根据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邀请环保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调处中心等协助调解或委托其调解,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群体性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一律在开庭前邀请环境保护部门协助调解。通过借助多方社会力量,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利益纷争。对环境污染较大甚至污染不可逆转的如水污染,坚决予以制止;对于噪声污染等,则尽量促成企业与居民达成谅解,要求企业生产时避开居民休息时间。

  延伸审判

  ——一份报告一个建议

  一项措施

  在环境司法的审判实践中,我省法院在公正高效审理好涉及环境保护案件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为地方政府环保管理执法建言献策,推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全省法院还积极参与地方环境立法活动。在无锡市人大《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地方立法研究活动中,无锡市中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环保审判工作的需要,向无锡市人大积极建言,最后通过的该条例中在全国首个制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环保行政机关申请提前介入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对违法人加处承担环境恢复费用二项具有司法前沿性质的规定,加大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力度。

  由于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后,相对人可能会以复议、诉讼等方式拖延时间,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我省一些法院提出了在环保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依申请提前介入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为及时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发生或者危害扩大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依据,有力支持和保障了行政执法的权威。

  在案件审结后,我省各级法院十分重视延伸审判功能,根据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建言,提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改善环境、维护生态文明的司法建议,实现有针对性的环境治理,促进地方政府环保政策有序实施和环保执法的有力开展。无锡滨湖区法院向锡山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在有利开展环境整治的过程中,妥善处理养殖场合法权益的建言,引起锡山区政府的密切关注,使案件得到了和谐的处理,理顺了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保障民权之间的关系。盐城中院在环保案件审理中提倡“一份报告、一个建议、一项措施”制度,即每一位承办法官办完环境保护案件后,都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拟定一份案件分析报告,提出一份富有建设性意见的环境保护司法建议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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