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8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保证 竣工验收质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监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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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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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 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 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毖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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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监测因子
1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 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2备媒ㄉ柘钅客度肷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污染因子,并且是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已有规定的污染因子;
3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奔嗖獠嫉阌爰嗖馄荡斡δ芊从痴媸蹬盼矍榭龊突繁V卫砩枋┰俗效果 ,并应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的标准与规定。
2倍陨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年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对于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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