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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家中被盗 物业应否担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春节,是举国欢庆的传统佳节,但一些市民却因为家中遭窃而高兴不起来:在他们回老家过春节或外出游玩、走亲访友期间,家中被窃贼光顾,给他们带来了财产和心灵的双重伤害。而担任小区“保护神”角色的小区物管却在事情发生后推卸责任,不负责赔偿或者只承诺少量赔偿,让市民过节的好心情荡然无存。

  案例:春节家中遭窃物管推卸责任

  龙潭寺的马先生在春节期间就非常郁闷。2009年1月28日晚,马先生到朋友家吃饭,近11点回家时,惊讶地发觉门锁并没有锁紧。进门后他发现,鞋柜上的存钱罐被人打开,里面200多元的硬币已没了踪影。他立即查看屋子,吃惊地发现家里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及数千元现钞也被盗了。马先生立即报警,并找到物管协商解决,物管却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不予理睬。

  成都西门某小区业主张先生回宜宾老家过完春节后,于大年初六返回成都,发现家中被盗,损失超过1万元。为此,他找到物管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认为张先生财产被盗是因为他家没有安防护栏,致使房屋防护工作没做好,不愿赔偿,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调查:小区监控成摆设被盗业主很无辜

  在接到龙潭寺马先生家中被盗的报案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并初步推断小偷是从屋顶花园翻墙过来并撬开屋顶卧室拉闸门进来的。警察到现场提取了指纹和拍照后,要求小区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助提取当日下午4点到晚上11点之间的监控录像,物管方答应立即查看。1月29日下午,马先生找到物管了解查看监控录像的进展,监控室的保安却一问三不知。直到1月31日,马先生才从物管处拷贝了监控录像,但意外的是,他查看后发现惟独缺少了案发当晚8点13分到10点25分之间的监控录像。

  对此,物管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是,由于当时监控设备在进行调试,才会出现监控断档的情况。对于物管的说法,马先生十分气愤,他表示,既然明知监控设备在调试,物管就应该加强安保人员的巡逻力度以保障住户的安全,但物管显然没有这样做。无独有偶,民警在马先生所在小区查看监控时也发现,该小区的监控一直就没有正常工作。

  律师:监控设备“罢工” 物管责任难逃

  对于春节期间小区被盗,给业主带来财产损失的案例,律师认为,小区监控作为公共设备,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规对其约束,但业主有监督权,业主可以进入机房对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行使监督权,也可要求物管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这些都是业主的正当权利。在本案中,监控录像惟独缺少了案发当晚部分时间的监控录像,这会为警方寻找嫌疑人造成障碍。换言之,物管没有尽到保护小区业主财产安全的义务,就应当对业主财产失窃担负一定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对财产保管有具体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所采取的保安措施尽到其职业所要求的标准,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合该职业标准,则可以认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对该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广大业主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一定要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以此来充分维护业主权益;同时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章,对物业公司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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