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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大道”恶团伙案宣判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简要内容:经营娱乐城及浴池生意的男子闫某与人发生争执后,纠集多人将被害人带至郊区毒打,致该人小肠断裂、多处骨折,构成重伤。这并不是闫某唯一的犯罪,早在2005年,他就采取用镐把殴打、用铁钳夹手指、用燃烧的塑料袋烫后背等残忍手段对与其“结仇”的两名男子进行摧残。

  经营娱乐城及浴池生意的男子闫某与人发生争执后,纠集多人将被害人带至郊区毒打,致该人小肠断裂、多处骨折,构成重伤。这并不是闫某唯一的犯罪,早在2005年,他就采取用镐把殴打、用铁钳夹手指、用燃烧的塑料袋烫后背等残忍手段对与其“结仇”的两名男子进行摧残。除这两起犯罪之外,闫某团伙成员还实施斗殴三次。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闫某团伙20名成员进行了宣判,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2年,其同伙杜某被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本案其他18名被告人的刑期在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至6年半之间。

  天河浴池案

  法院查明,2005年5月初,被害人穆某、王某等人曾到被告人闫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滋事,闫某和杜某便预谋报复。后来闫便指使周某查找王某等人。2005年5月中旬某日22时许,周某发现王某等人后便通知闫某。随后,杜某纠集孔某和周某等人驾车至天津市北辰区某村穆某家中,采用暴力手段将穆某、王某挟持至红桥区河北大街闫某经营的天河浴池内。之后,闫某、杜某等人采用持镐把殴打、用铁钳夹手指、用燃烧的塑料袋烫后背等残忍手段对穆、王二人进行殴打。被害人穆某、王某因害怕报复未敢报案,也未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2009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经天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星光大道案

  法院查明,被害人孙某与星光大道娱乐城服务员唐某相识。2008年11月15日21时许,孙某、耿某等人到星光大道欲将唐某带走。被告人闫某(星光大道投资人)开车至此,见此情景予以阻拦,并与孙某发生口角。闫某从所驾驶的汽车内取出一根棒球棒和一把砍刀,然后持棒球棒伙同朱某、周某等人对孙、耿二人进行殴打。后闫某等人将孙某挟持至娱乐城内(耿某受伤后逃离现场),并打通过电话纠集杜某前来处理此事。

  案发时,过路群众发现星光大道门前发生斗殴后立即报警,公安人员及时赶至星光大道进行调查。被告人肖某作为星光大道负责人,在明知被害人孙某被闫某等人殴打,且被扣押于星光大道娱乐城单间内的情况下,告诉民警系顾客之间打架,然后离去。

  杜某闻讯即纠集了谢某,谢某又纠集王某、王某某。谢某、王某及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达星光大道娱乐城后,在杜某的指使下,将孙某挟持至天津市北辰区某村中学的食堂内。被告人宋某及牧某、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也驾车从星光大道跟随杜某等人赶至该中学。被告人王某某也赶至该中学门前与杜某等人会合。

  在中学内,杜某指使谢某、王某、王某某等人将孙某的衣服脱下,共同对孙某进行殴打。后杜某指使谢某在孙某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将孙某衣服口袋内2300元现金抢走。随后,王某在杜某的安排下与宋某等人在中学内看守孙某,杜某本人与谢某、王某某返回星光大道。其间,被告人陈某等也闻讯赶至星光大道。闫某将纠集杜某、杜某已将被害人孙某挟持至北辰区的情况告知陈某等人。

  杜某返回星光大道后,告知闫某已将孙某制服。后闫某、陈某等伙同杜某再次返回中学内,分别用拳脚、木棍、榔头、电棍等器物再次对孙某进行殴打。之后,上述人员将孙某带回星光大道。陈某联系案外人安某将孙某从星光大道接走。孙某在医院抢救期间报警,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经天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闫某、朱某、肖某作案后为逃避抓捕欲外出躲藏,后由闫某联系被告人田某寻找藏身之处,并让被告人朱某某(女)一起陪同。田某明知闫某等人涉嫌犯罪,仍提供本市大港区一处别墅供三被告人藏匿,并提供食物。朱某明知闫某等人参与聚众斗殴,在躲藏期间,为三被告人提供食物,帮助其藏匿。闫某等人在田某、朱某某的帮助下藏匿数日后,于2008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聚太河酒楼案

  法院查明,2007年2月3日20时许,被害人袁某等人在被告人闫某某(女)经营的本市红桥区聚太河酒楼内就餐。其间,因袁某踢凳子与饭店员工发生争执,闫某某便将与客人发生纠纷的情况电话告知儿子朱某。朱某得知此情况后便纠集黄某、陈某、孙某、杜某。杜某又纠集了被告人孔某。上述被告人先后赶至该酒楼内,此时公安人员已经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然而朱某、杜某等人不顾公安人员劝阻,对袁某、高某、宫某、王某等人进行殴打后逃逸。

  经天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头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宫某头面部及肢体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足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双方就损害赔偿一节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闫某某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袁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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