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电器被炸伤 定作方不担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日前,云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向某要求被告程某赔偿医疗、验伤、交通、误工、后期治疗等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来,向某在云阳县江口镇开有一家电器维修部,从事家电维修服务,且有某品牌冰箱电器维修服务工程师的服务资格证。程某在江口镇开有一家电器销售门市。2008年11月3日,程某销售给用户肖某的一台某品牌电冰箱,在保修期内坏了,向某在修冰箱的过程中,冰箱的氟里昂罐爆炸,将其右眼炸伤。向某提起起诉,要求被告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260247.63元。
云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冰箱在保修期内坏了,原告为其修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是承揽方,被告是定作方。承揽人应对履行承揽义务的行为承担风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向某系专业的电器维修人员,以电器维修为职业,且取得了相关的从业资质,在修理过程中造成冰箱的氟里昂罐爆炸,被告程某无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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