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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大学生伤人入狱后被诉赔偿 父母被判垫付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8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两大学生因情感纠葛故意伤害致残后果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侵权行为人被告钟某赔偿受害人原告景某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8676元,并同时判决被告钟某的父母对上述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钟某是成都某大学的学生。2007年10月1日晚,其因认为景某抢了其女友,将景某约至一茶楼。后双方言语不和,钟某抽出随身携带的甩刀,将景某腹部、颈部刺伤,致景某左肾被切除、气管破裂等,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案发后,钟某的家属代其赔偿全部医疗费1.3万余元以及其他赔偿金6000余元,共计两万元。今年3月,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从轻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5月26日,受害人景某又将钟某和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并要求钟某的父母承担全额垫付责任。

  原告称,其出院后,钟某及其父母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其余大部分赔偿费用经多次催收,3被告均不予支付,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而3被告均辩称,钟某案发时已满20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本人依法应承担因伤害而引发的赔偿责任,且其本人也表示出狱后将分期付款赔偿景某,不同意由钟某的父母垫付。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贺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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