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集大成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内容与每个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江阴法院迅速贯彻执行生效侵权责任法,特别对医疗统一标准。
这些年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被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在审理中存在两大问题,即两个“二元化”问题:一是鉴定的二元化。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有面向社会的关于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二是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既有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又有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这种二元体制,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医院过错较重,患者损失较大,由于鉴定为医疗事故,如果按照条例规定,赔偿额比较低;而医方过错较轻,患者损害较小,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医疗过错,如果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反而赔偿数额更高。二元体制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存在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但没有特别规定,就应与其他侵权类型完全一样。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二元化”的问题,不再区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
对于鉴定二元化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据统计,江阴法院2006年至今,共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88件。自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发布以来,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江阴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学习,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轮训,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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