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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车祸赔偿协议 肇事方被判给付
www.110.com 2010-08-07 10:51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已经达成协议,嗣后肇事方却拒不履行赔偿协议,只得交由法庭明断是非。12月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遂川县某公交公司和被告刘杨生共同赔偿原告刘石柱因其女儿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8万元。

  被告刘杨生是被告遂川县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2008年6月16日下午,被告刘杨生驾驶公交客车行驶至遂川县泉江镇洲上村路段时,遇原告刘石柱之女刘星(6岁)从右向左跑过公路,公交车碾压刘星,致刘星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遂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同年6月20日,公交公司及刘杨生与原告刘石柱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就此事故由公交公司与刘杨生共同赔偿刘石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其中协议前公交公司已支付丧葬费9200元。协议还约定,上述赔偿款项在协议签字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

  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分三次支付了赔偿款2万元,尚欠9.08万元却以种种理由搪塞,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协议。原、被告于2008年6月20日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公交公司和刘杨生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协议,故原告刘石柱要求被告方履行协议,付清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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