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男子郝某深夜醉酒竟然躺在了机动车道内,结果被三辆车从身上驶过并碾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致死。郝某之母李女士将机动车驾驶者杨先生、尹先生、陈先生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9被告告上法庭。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渤海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人民币7.9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9年5月8日0点35分,被告杨先生、尹先生、陈先生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白云桥西天桥东侧时,分别从侧卧于机动车道内的郝某身上驶过并碾轧,郝某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调查,杨先生等三人驾驶的机动车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三被告均无法排除其加害行为导致郝某死亡的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三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及机动车驾驶者等9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6余万元。
被告尹先生答辩称,当时道路没有路灯,他感觉到车碾轧了什么东西,就停车问在路边报警的杨先生怎么回事,杨先生说碾轧了一个死人,对于郝某如何进入道路、如何死亡都未调查清楚,所以认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与事故有关各方也都尽力维持了秩序,主动停车报警,且经检验郝某当时酒精含量为253.9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尹先生称他的车经过检验是合格的,此次事故郝某要负担主要责任,其被发现时是倒在封闭道路,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先生、被告杨先生答辩时均称,在发生事故前郝某可能已经死亡,当时路段没有路灯,无法看清。所以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物证鉴定结论,杨先生等三人所驾车辆附着的血迹均与郝某的血迹一致。同时,依据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郝某系遭受外部伤害死亡,而非酒精中毒等自身原因导致死亡。
虽然,在杨先生报案之前还有两次报案记录,但报案者均只证实在主路上躺着一个人,而未证实该人已遭受侵害、已经死亡。杨先生、尹先生、陈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郝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之前曾被其他车辆碾轧,进而也不能证明郝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之前已经死亡。据此,可以认定杨先生、尹先生、陈先生分别驾车碾轧郝某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郝某死亡的后果。
另外,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夜间且没有路灯照明的路段,车辆灯光对安全驾驶至关重要,而根据车辆技术检验结果,杨先生、尹先生、陈先生所驾车辆的前照大灯亮度及照射角度均不合格,不符合车辆的安全规范。另根据杨先生、尹先生、陈先生的陈述,三人均未充分尽到安全驾驶、谨慎驾驶的义务,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但是,郝某醉酒倒卧于机动车道内,其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杨先生等三人所驾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三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的损失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故不涉及被告杨先生、杨先生之父、路和勤公司及北方创业公司的赔偿问题。
最后,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渤海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人民币7.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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