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7年1月8日,北京市民邹某的妻子黄某临产,住进丰台医院,医院决定进行剖宫产手术,当日产下一女婴。但黄某发生大出血,医生采取抢救措施无效,黄某于1月10日死亡。邹某认为妻子黄某死亡与医院有直接关系,遂以丰台医院为被告,向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5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认为,丰台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失,与黄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理,但由于《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列项以及部分项目计算标准过低(如果按照《条例》赔偿,只能得到不足6万元的赔偿),无法补偿损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标准,于2008年1月29日判决丰台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和抚慰金等共32万余元。(《法制晚报》2008年1月30日A15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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