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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依当事人申请的法官协助取证制度
www.110.com 2010-07-27 17:35

  

  取消法官依职权取证查证的做法,代之以当事人取证面临无法克服的困难或者障碍时,得请求法官协助取证的制度。为保障该制度的实施,有必要重新划定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将其严格限定在我国现行民诉法第64 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即限定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这种情况内。从而排除第二种情况下,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情况下的调查取证。因为证据总是要归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不是有利于原告就是有利于被告,第二种情况给与主审法官难于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使法官偏袒一方而造成不公。限定在第一种情况是吸取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长处,既避免了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和完全的职权主义的弊端,又顺应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主导的世界潮流。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下,也要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命令或者裁定的方式米操作,法院所为仅限于依强制力给当事人提供取证条件,具体的取证则应由后者及其代理律师亲自操作,并由其承担有关费用,由此可避免法院亲为该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公,以及由其收集的证据在庭审时面临当事人质疑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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